欢迎进入西安市新型建筑行业协会!
今天是 2022年 11月 09日 星期三
西安市新型建筑行业协会
Excellent Project
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您的位置:主页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
西安市新型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西安市 新型 建筑行业 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西安市新型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各省市自治区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
简介          ∨
西安市新型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西安市新型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各省市自治区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的自然承包人或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联合性、地方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整合团体成员供需资源,展开“自销自产”的商业合作新模式,通过本团体成员之间的深入了解,促进资源与人脉的供需对接,充分发挥行业桥梁纽带的作用,推进建筑行业产业化持续化健康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型建筑工人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机构,提供必要的学习活动场所和条件,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本协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的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协会的住所:西安市雁塔区交通南苑一号楼4单元2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本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协调会员之间的共需关系,对接行业相关部门及单位个人创立集散服务平台,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收集建筑行业各相关专业性信息,调查行业领域的各个方面的动态和趋势,并做出相应合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
(三)整合本团体成员(单位)各方面资源,建立统一数据库.协助成立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平台.带领成员精诚合作,规范实现共识,共荣,资源共享共发展;
(四)与时俱进打造新形式的合作模式。集中建立产消一体化的行业新模式。整合行业各类资源信息,积极协助有创新能力的会员搭建自产自消平台,为行业创新发展利益效能最大化积极提供帮助;
(五)为了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壮大本协会的力量,扩大本协会的影响,更好的为会员服务,结合行业特点和需求,本协会将在各个省市组建建筑工人协会的分会(办事机构),成立多个相关的专业部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合理化诉求和建议。
(六)坚持“以会富商,以商养会”的指导思想,拓展协会帮扶基金,积极向社会需要帮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针对协会成员中家庭困难,创业困境。子女就读困难,重大疾病看病难等问题,积极开展帮困扶持等项工作。组织会员或单位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为创建文明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为行业自主创业的民营企业及个人构建人脉圈子网,方便沟通交流和互动。使会员从中发现商机,拓展人脉,拓展企业思路,解决企业经营难点,提供服务联络交流平台,帮助成员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八)完成省市政府及具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相关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从事建筑行业单位及各人或相关联专业企业单位或个人。
(五)个人会员是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获得本协会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中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如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会长同意提名副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经会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协会有关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有单位者除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新型建筑行业协会 电话:17319947057 传真:029-86331640 邮箱:2381289348@qq.com 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交通南苑1号楼4单元2101室
二维码
企业订阅号
二维码
企业服务号
Copyright © 2002-2019 西安市新型建筑行业协会(原西安市钢筋工程建筑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陕ICP备19020418号-1   技术支持:大唐云